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省级、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4个执业类别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均需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通知》明确,省级、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下沉服务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两大类,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仅限选派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内容须与执业类别一致,对于服务机构未设置的专业可选择相近专业开展相关工作,可以挂职服务机构的业务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职务。可采取连续服务的方式,也可以分次完成,原则上每次连续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应尽量在同一单位完成服务基层任务。执业医师连续服务期间,需全脱产在服务机构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计算为服务基层经历。
《通知》明确,以下4种经历可视同服务基层的工作经历:在符合服务机构范围的单位工作;参加新冠疫情防控;服从组织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帮扶、巡回医疗、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规模性传染病疫情防控等工作任务;在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