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11月24日,《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二次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扩大禁烟控烟场所。其中提到,“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而关于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控和溯源管理。其中提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线索移交的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控和溯源管理。”
同时,加强对类烟产品以及烟草制品衍生品的监管。其中提到,“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涉烟案件,对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者需要对涉案烟草专卖品处置的,应当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制品、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会同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类烟产品以及烟草制品衍生品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