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药品和化妆品有什么区别?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任何化妆品宣称具有“消炎”“抗菌”“促进伤口愈合”等功效均属于虚假或夸大宣传。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
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没有创伤性和侵入性,采用注射、口服等方式使用的产品均不是化妆品。
化妆品的施用部位是人体表面,包括皮肤表面、毛发表面及指甲表面等部位,所以施用部位深入真皮层或者皮下的产品,均不是化妆品。如市面上销售或者一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玻尿酸(皮下注射用)、美白针、肉毒杆菌素等均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化妆品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故一些美容仪器、设备均不属于化妆品。
为何国外有所谓“药妆品”
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
没有“药妆品”概念?
药妆品在国外称cosmeceuticals,亦可翻译为“医学美容保养品、药用化妆品或药妆品”。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没有“药妆护肤品”“医美护肤品”这个概念。我国对于药物和化妆品的监管非常严格,某些国家遍布大街小巷的药妆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国家药监局针对“药妆”发布过多次预警,严格区分药品与化妆品,指出中国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不单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