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优化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
北京市《关于优化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拟要求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医疗广告、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实现全流程网上申请,压缩审查时限和申请成本。(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医疗广告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对广告受众拥有不对称的信息优势,为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医疗广告被纳入了严管范畴,被戴上了“特别审查紧箍”。
医疗广告审查属于前置性行政审批,具有法律刚性和强制性。《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广告审查的流程、内容、时限、主管部门等事项。
在传统的医疗广告审查模式中,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等材料。只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广告审查机关才会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审查的,还可再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才能发布医疗广告。显然,这一轮审查流程按部就班地走下来,医疗机构要消耗不少申请成本,要花费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发布医疗广告的效率和灵活性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实施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意味着医疗机构针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或医疗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作出承诺、保证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可以先受理,先作出承诺式审批,先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对医疗机构承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如果承诺内容弄虚作假,不符合审查要求,则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果承诺的内容属实但有瑕疵,要求医疗机构限期补正或说明。
在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模式下,广告审查机关通过优化审查流程,畅通网申渠道,能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能给医疗机构提供更多广告审查与发布便利,降低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进一步激发医疗广告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
实施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与严管医疗广告的法律要求并不矛盾。针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较多、受处罚记录较多、诚信有亏的医疗机构,可将其拉入负面清单,拒绝其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广告审查,仍采用传统的审查模式。对不愿作出承诺的医疗机构,也采用传统的审查模式。而公示医疗机构承诺的内容以及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必要的事后核查和对应处置措施,能够对医疗机构的承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倒逼,有助于保障广告审查的安全和质量。
实施医疗广告审查告知承诺制是一种监管创新,是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理性包容和支持,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从监管层面为医疗机构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