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87号)和《关于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普通视力检查”“医疗美容心理诊断及辅导”等425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视力检查费(普通)”“美容治疗费(光/激光)”等226个眼科类、美容整形类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对“视力检查费(普通)”等119个价格项目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确定本地区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原则上同一价区应保持价格相对平衡,对技术难度低、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价格项目,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避免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过低影响医疗供给。“泪腺脱垂复位费”“美容治疗费(光/激光)”等10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备案。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河南省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河南省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分类整合原有价格项目,统一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持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87号)和《关于印发〈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通知》,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将我省原有425个眼科类和美容整形类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226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二是对“视力检查费(普通)”等119个眼科类价格项目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泪腺脱垂复位费”“美容治疗费(光/激光)”等10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做好备案。三是规范整合后,提高了项目兼容性,有助于推动医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求各级医保部门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稳妥推进落实。要求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和医保首自付比例,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以及政策宣传、跟踪监测等落地执行工作。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规范服务收费。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